我市今年供热报停业务
较往年提前开展
即日起至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
可办理2024-2025年
采暖期供热报停业务
报停收费按热费的30%
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温馨提示: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 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
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
我市供热企业停热办理
具体地址及投诉电话
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