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前别忘交纳供热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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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13
本报讯(记者 苏晓梅)2017年已经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本市用热户需要在本月底前交纳供热采暖费,否则逾期将产生违约金。
据介绍,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