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探讨
来源:中华建筑报
(接8月20日10版)(二)制定规范合理的定价标准和办法定价方法是指价格构成及各项目的定量和定性标准。国外定价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成本相加法。即热价设计成能收回全部运行成本,并考虑缴税、分红、设施改造和扩建。因此税金和折旧都被计算在成本里。利润是总成本的一部分,通常是基于成本的一定比例,结果容易使企业通过扩大成本来增加利润。另一种是价格上限法。即政府根据供热基期的成本模拟市场规律,规定一个价格上限。企业可以以任何低于或等于此上限的价格出售产品。采用该方法,可以迫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目前,国内供热企业采用基于成本的定价法,但定价标准和方法不规范。没有明确的、量化的成本标准,法定的预测成本的根据;没有合理利润标准。利润是基于成本而不是资产价格为计算基础或对不同来源的资本规定不同的报酬率。
因此规范定价方法,要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
1、确定合理的成本构成合理的成本含义是:一是与供热无关其它非主要业务的成本不要计算在供热成本里。如供热公司除供热本身外还经营餐馆、宾馆等,确定成本时就要把非主要业务的成本和供热成本区分开;二是在供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不是必须发生的费用。如亏损企业购买豪华汽车的成本。而该设施所实现的功能可以通过更便宜的设备实现,并不影响供热质量。这样的成本也该剔除出在合理成本外。
目前国内还缺乏统一的成本核算项目,供热企业的成本项目数量不一致,使企业之间难以进行成本比较,不利于成本约束和控制。根据世界银行专家对中国供热改革热价政策的建议,并结合试点城市供热企业的具体情况,可把成本划分为:燃料费、电费、水费(包括软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水漏损费、办公用水费等)、人工费(包括固定人员和临时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保险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包括租金、办公费、交通费、取暖费等),其他费用(包括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长期以来,供热对环境和社会形成影响的外部性成本常忽略不计。随着成本结构逐步规范化,合理的热价也应包括外部成本,从而有利于发展清洁能源、保护环境,调整能源结构。
为了使成本反映“两部制”热价结构,可以把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指在规定期限内不随销售量改变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房租,建筑物和锅炉设备的折旧,固定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管理费、维修费等;变动成本指随产量变化而变化的费用,包括燃料费、水费、电费、直接人工费。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都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固定成本中也有小部分是变动成本,反之亦然。例如,维修费中日常维修更接近于变动成本;水费中水损失和偷水损耗与热耗无关。因此要根据因果关系确定成本性质。
2、规范影响热价的其它因素(1)利润。热价应该包括合理的利润。
利润确定的依据应该与资本挂钩,这样才能刺激投资,促进供热行业资本积累和可持续发展。合理的利润=企业借入资本x借入资本利率+企业自有资本(所有者权益)x合理的利润率。由于借入资本利率以实际利润率为基础,如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或借贷双方实际达成的利率,因此合理利润的关键是自有资本的利率,即资金的机会成本。依据供热行业"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利润率应以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基础,一般为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加上2-3个百分点,但不超过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2)税收。供热存在外部性问题,即供热行为对环境和他人的影响不能从其成本中得到回报,使企业的边际收益不等于社会边际收益。企业边际收益大于社会边际收益为负外部性,反之为正外部性。我国城市供热以燃煤为主,煤炭燃烧要排出的大量二氧化碳和灰渣,污染环境,这属于负外部性;热电联产使用清洁能源,利于环境保护,但企业投资大,属于正外部性。政府应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纠正市场失灵。例如,对燃煤的供热系统征收大气污染税,对热电联产实行减免增值税或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而促进清洁、环保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3)入网费。入网费本质是供热企业从热用户处获得的无息贷款,用于设备投资、管网建设和折旧。因此交纳入网费应由供需双方遵循自愿原则,协商解决。如果用户支付入网费并放弃固定资产收益权,应该获得不含税金和投资回报的低热价;如果用户不支付入网费,按完全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形成的高热价支付热费。
3、采用“两部制”热价按居住面积收取热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它的直接危害造成是热费和热耗量脱节,用户没有节约用热的积极性。引入热计量后,热价应和其他基于管网的公共服务一样,采用更科学的“两部制”热价。“两部制”价格能更理想地反映成本结构并能刺激供热企业和用户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资源。供热的固定成本是为建设、维修、管理供热系统而投入的资金,可变成本是向用户供热耗费的费用,它由用户实际耗热量的多少来确定。因此热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容量价格(元/m2或元/kw),以热用户的最大热负荷为计算依据。它能保证企业用于供热系统建设、维护资金的回收,并减少供热能力的闲置,将用户释放的热负荷提供给新用户。二是用量价格(元/kw),它按用户实际耗热量的多少收取热费,充分体现了“多用热多交费”的公平原则,有利于用户节约热量。
“两部制”热价消除了热量需求变动对企业财务安全造成的风险。如果使用单一制热价,完全按用户实际耗热量计费,当用户节热意识强,节热潜力大时,大幅度降低的热量消费将使企业销售额陡减,不能收回固定成本而产生损失。因此,两部制热价保证企业收入更稳定,避免入不敷出。
“两部制”热价中,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的比例不同,政策倾向也不同。如果要鼓励用户节约用热,且用户的节能潜力大,则容量费用的比例应大于用量费用。使供热企业在回收固定成本的同时,能弥补用量费用减少造成的损失。例如,东欧在供热改革中,固定费用的比例接近60%。如果户节热的潜力不大,且需求量平稳时,就应该适当降低容量费用的比例。因为用户节约用热不仅降低用量费用,而且通过调峰降低了热负荷,容量费用也应随之下降。而企业也把闲置的供热能力卖给新用户,降低了销售风险。例如,在西欧,固定费用的比例较低,大约为30%。目前,国内供热改革的试点城市都采用一个折中的办法,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各占50%的比例。随着热改的深入,这个比例将不断地予以调整直至合理。
4、建立“成本-热价”联动机制热价形成应及时反应成本的变化和未来市场供需的调整。由于热价和投入价格常常不能同步调整,热价调整滞后于成本价格调整,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当投入要素成本超过热价时,调整滞后使企业亏损经营;反之,如果热价不随成本下降而下调,消费者将支付不公平的高价。
价格调整应把价格调整公式和定期审批制度结合起来。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一个价格调整公式,有效期为3-5年。在有效期内价格每一次调整不需要审批,当投入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热价自动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