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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抢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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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7 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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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

供热政策一些常见的问答

来源:三北供热网

1.供热室温标准有新的规定吗?

答:新颁布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2.室温标准不低于18℃的含义是什么?

答:两层含义。一是除不可抗力外,在全部供热期内,不论是电厂连续供热,或是锅炉间歇供热,均应达到室温不低于18℃;二是不低于18℃的范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3.采暖费收费标准有变化吗?是如何规定的?

答:与去年的收费标准一样。住宅供热价格为建筑面积28元/㎡,非住宅供热价格为建筑面积32元/㎡。另外,非住宅室内净高超过4米的,每超过0.3米加价1元;室内净高超过7米以上部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4.我在外地经商,每年春节回家住两个月,能否这期间供热,其余三个月办理停供?

答:停热的办理期限为整个供热期,热用户按月分段交费供热暂不具备操作条件。原因是供热期每个月气候状况不同,供热运行成本差异较大,无法按月计费;其次,供热管网压力、流量须与热负荷相匹配并达到热力、水力平衡,热负荷频繁变化将影响供热系统稳定运行。

5.办理暂停用热后,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供热设施上水试压或往年供暖后,供热系统中有水存留,暂停供热用户可以请专业人员将室内供热系统存水排放干净,避免管道冻坏。另外,停热用户还应采取保温措施,保证给排水等共用设施正常使用,以免发生冻害给自家和相邻住户造成损失。

6.办理新房进户手续时,被告知头2年必须交纳取暖费,请问有政策规定吗?

答:《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

7.购买的商品房12月份通知进户,开发商要我全额交纳整个采暖期取暖费合理吗?

答:新建房屋在供热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办理进户手续时,取暖费交纳期限为,自进户通知单标明的办理进户日期起,到供热期结束,按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如,通知12月15日开始办理进户,则交费期为12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如此前新建房屋已经供热,未通知进户前发生的取暖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8.办理停供手续时,供热单位要我交纳15%的停供费,否则不给办理,是否符合规定?

答:《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15%。目前我市物价部门尚未出台收取基础热费具体规定,本年度供热期对申请停供用户暂不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9.供热单位让我交纳分户改造以前单位拖欠的采暖费,否则不给报停,有这个规定吗?

答:根据《丹东市住宅热用户暂停供热管理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用户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为用户办理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

10.去年采暖报停,今年办理恢复供热,供热单位收取“开阀费”是否违规?

答: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向办理暂停供热或者恢复供热的用户收取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就是说报停不得收取“关阀费”等费用,恢复供热也不得收取“开阀费”类似的费用。如果供热单位违规收费,用户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11.我买了一处二手房,今年交采暖费时,供热单位说有陈欠取暖费,要我补交是否合理?

答:在二手房屋交易之前,买卖双方应结清陈欠的采暖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房屋交易后,新房主发现原房主欠缴取暖费,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12.我家室温司炉时还可以,但停炉后温度就降下来了,请问对供热运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13.请问室温检测和退费有何规定?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温度,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2倍热费。

14.我家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也认账,但就是不给退还取暖费,我该怎么办?

答:今年我市重新出台了《丹东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供热单位于供热期前按上一年度供热负荷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区供热管理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应予退费未退费,责令整改纠正未落实,由区供热管理部门从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扣缴后向用户支付赔偿。

15.老房子管道堵塞,循环不好。我想自己改造后再安装一个循环泵行吗?用户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不得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不得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不得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以及擅自扩大供热面积;不得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也不得有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16.我家是一楼,开了一个小卖部,供热单位要求我按非住宅交纳采暖费,请问合理吗?

答:住宅房屋实际用途改变的,按丹价发[2009]57号文件规定,住宅整体用于对外经营的,按照非住宅采暖费标准收费;住宅以窗改门、窗口等形式对外从事烟酒、食杂等部分用于对外经营的,按住宅采暖费标准收费。

17.请问低保户取暖费补贴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供暖补贴政策没有变化。补贴面积标准仍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超标准部分自费;补贴比例不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别为100%和60%。

18.采暖费报销政策有变化吗?没结婚的如何报销取暖费?

答:采暖费报销政策没有变化。双职工各按50%报销,单职工、现役军人家属按100%报销。单职工是指未婚、离异、丧偶的职工,以及配偶从未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军人等特殊群体。

19.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有的好,有的差,管理部门怎么监督?

答:一是为维护热用户合法权益,畅通热用户诉求渠道,我市今年制定了《丹东市供热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丹住建房发[2014]35号),对供热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奖惩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二是为加强供热行业监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部门正在制定《丹东市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在日常管理、供热服务、供热准备、生产运行和信访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供热期结束后对优秀单位给予表扬,对不合格单位曝光批评,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20.听说从今年开始,户门以里的暖气故障与维修由用户自己负责,供热单位不管了,是这样吗?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住宅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是供热单位应尽的义务,供热单位必须即报即修;但是维修时如需对供热设施进行必要的更换,更换费用应由用户承担。另外,楼道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21.每年刚开栓,暖气经常不热,这是什么原因,有没有解决办法?

答:热源刚开栓或停炉检修重新上水供热后,供热系统容易产生“气堵”导致不热。在每组暖气片上方的一端有手动排气阀(俗称“冷风扣”),用户可以拧开后排排气儿,当看到有暖气水溢出时再拧紧即可。另外,如果供暖系统顶部装有集气罐,当集气罐往外溢水时,可能是水垢粘连导致无法自动排气,可以用木棍适度敲击集气罐根部管道,经震动后可将里面的空气排出。排气后系统正常循环,暖气就会热起来。

22.我家的老房子保温不好,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提高室温?

答:房屋的保温性能对供暖室温非常重要。居住顶层、靠山墙等非节能住宅,可对屋面或外墙采取加装保温板等隔热措施改善室温。门窗的气密性对室温影响很大,可采取加装防风条、橡胶密封条等措施,防止室内产生“过堂风”增加热损。另外,阳台与居室之间应加装门或隔断,阻断冷空气进入,增强保温效果。

23.遮盖暖气片对室温影响大吗?

答:部分用户装修时将暖气片嵌在墙里并加装暖气罩,虽然美化了居室,但却影响暖气片散热效果,导致室温偏低。建议采暖期到来时将暖气罩取下,加快周围空气对流速度,提高换热效率。另外,请不要在暖气片上烘烤衣物、遮盖杂物等,以免影响散热效果。

24.我发现邻居擅自排放暖气热水。这些做法都有哪些危害?

答:一是供热循环水中一般含有化学药剂,若用暖气水洗衣、拖地,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二是排放暖气水容易使供热系统产生倒空现象,使空气进入系统产生“气堵”,导致局部甚至大部分用户暖气不热。三是排放暖气水会引发系统压力下降,需不断补充冷水提压,既浪费暖气循环水增加供热成本,又影响供热质量。

25.一旦暖气爆裂,应采取什么应急措施减少损失?

答:供热设施发生泄漏时要保持冷静,不要慌乱。供热系统一般有供回水两路控制,先找到供热系统的供、回水阀门,按顺时针方向旋转拧紧。若是锁闭阀,可将阀芯旋转成与管道呈垂直状态。然后用抹布、筷子等堵住漏水处,防止暖气水继续渗漏,减少损失。上述工作完成后,请立即打电话向供热单位报漏。

26.供暖循环不好,除了报修外,用户自己还可以做些什么?

答:在每年供暖期开始前,地热采暖的用户应对除污器内的过滤网和地热管线进行冲洗,否则会造成管网堵塞,影响室内温度。暖气片采暖的用户也应定期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清污、除垢,腐蚀严重的暖气片和管道应及时维修更换,以免产生系统堵塞或水流量不畅、渗漏等,影响供热质量。

27.供热咨询、报修以及投诉举报,有关渠道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及时快捷解决热用户在供热质量服务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热用户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先拨打辖区内供热站或锅炉房的服务电话,服务人员将在第一时间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如果对供热站或锅炉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供热单位反映,由其督促解决。供热站、锅炉房和供热单位接待电话24小时畅通。2、如果对供热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区供热主管部门将责成供热单位解决。3、咨询供热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可拨打市、区供热办接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