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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日期:2019-09-15

9月11日,沈阳市房产局官网(http://www.syfc.com.cn/)发布《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6时。

《规定(草案)》第五条明确: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按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热户应交纳采暖费。

《规定(草案)》第八条明确:已经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交纳,单位不再报销采暖费。暂未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采暖费。

第九条则明确: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其采暖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规定(草案)》就停止供热、恢复供热等情况作出规定。如第十三条提出: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居民住宅用热户,要求暂停(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恢复)供热手续。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暂停(恢复)供热协议》。用热户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未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应视为继续申请暂停供热,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七种特殊情况采暖费拟计费方法

《规定(草案)》第十条明确:特殊情况的采暖费按照下列方法计费

(一)居民住宅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费用。

(二)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三)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其采暖费;

(五)当年12月1日前未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也未按期交纳采暖费的,按实际供热天数收取采暖费。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用热户已经交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七)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执行。采暖期入住的用热户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