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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整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河北省建设厅十厅局《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冀建城〔2003〕564号)中关于“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热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变‘暗补’为‘明补’。”等供热体制改革要求,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24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居住市区(双桥区)集中供热房屋的居民和单位热用户,集中供热取暖费价格仍按建筑面积19.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本着“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由热用户按热价全额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
    三、实行供热取暖费补贴,便“暗补”为“明补”。将目前用于职工采暖方面的各种费用转化为供热取暖补贴,“明补”进入工资,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向职工个人发放。职工取暖费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供热取暖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
    驻双桥区其他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考虑职工利益,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职工供热取暖补贴办法。
    四、建立煤热联动价格机制,由物价部门根据当年煤炭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核定煤炭差价。鉴于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启动煤热联动价格机制,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2004年度煤价上涨幅度,考虑到居民热用户承受能力,从2005年1月1日到采暖期介绍,对非居民用户在现行供热价格建筑面积19.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加收4.00元/平方米燃煤差价。
    自2005年1月1日起蒸汽销售价格调整为每吨120.00元。
    五、对双桥区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集中供热用户,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城市公用资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在低保户供热补贴办法未出台前,供热单位暂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收取取暖费。
    六、双桥区内离休干部(只限本人和遗孀)采取以下优惠办法: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优惠全额的10%。
    (二)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优惠全额的20%。
    (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优惠全额的30%。
    七、中、小学、驻军取暖费采取以下优惠办法:
    (一)中、小学校现用于教学的房屋取暖费(不含教职工住宅楼和出租、营业用房),优惠取暖费全额的30%,其余70%由学校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
    (二)驻军用房的取暖费(不含家属楼和出租、营业用房),优惠取暖费全额的20%,其余80%由驻军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
    八、供热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积极研究新技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节能降耗,有效降低供热成本,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证安全稳定供热。
    九、各县(自治县)、双滦区、营子区也要按照国家、省、市供热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供热收费体制改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