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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

关于印发市清洁供暖项目资金补助办法通知

来源:三北供热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7日


  大连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对清洁供暖工作提出的“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清洁取暖有关政策,立足我市现状,以完成国家、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清洁取暖指标为重点,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立足点,从“热源侧”方面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政府制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构建起节约、高效、可持续的清洁取暖体系。
  (二)工作目标。稳步推进清洁取暖,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辅助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热。
  到2020年,全市清洁取暖率达到49%,天然气取暖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
  二、重点任务
  (一)具备改造条件的热电厂实现超低排放。2018-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热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建委)
  (二)新、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须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我市新、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须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热电厂供热范围内不再批准新、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热电厂供热范围外新、改、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63MW.(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开展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开展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研究论证工作,在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房进行改造试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
  (四)扩大热电厂供热能力。热电厂进行高背压、抽气系统等改造,挖掘现有机组供热潜力;在具备场地条件的热电厂内建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热水锅炉,扩大热电厂供热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经信委)
  (五)扩大热电厂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产企业与锅炉房供热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租赁和转供热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原有锅炉房具备一定规模的可保留作为调峰备用热源。(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
  (六)推进天然气取暖。2020年底前,热电集团北海热电厂天然气供热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资委、大连天然气高压管道有限公司)
  (七)在新建建筑和中、小学进行电等清洁能源取暖试点。在全市新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校进行电等清洁能源取暖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全市推广。(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大连供电公司)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天然气高压管道有限公司。
  (二)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牵头制定城镇清洁取暖项目补助政策等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关于清洁能源供热价格相关政策,将清洁取暖项目补助资金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等工作。
  3.市经信委负责审核、保障电取暖项目用电执行优惠政策等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清洁取暖项目补助资金落实等工作。
  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燃煤热源超低排放改造等工作。
  6.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负责规划预留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用地和供热企业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锅炉土地供应等工作。
  7.市国资委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市热电集团超低排放改造、清洁能源取暖等工作。
  8.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由本级承担的辖区清洁取暖项目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开展初中、小学推广电取暖等工作。
  9.大连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用电的配套工作。
  10.大连天然气高压管道有限公司负责天然气供热用气保障工作。
  四、配套政策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大连市推进清洁取暖资金补助办法。
  (一)制定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办法。(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制定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取暖运行补助办法。(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